介绍人去缅甸务工,怎么就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黄松柏律师
黄松柏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 四川遂康律师事务所

介绍他人到境外务工,如果实施了引诱、安排偷渡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黄松柏结合四川大英法院(2025)川0923刑初125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要点。

黄松柏结合(2025)川0923刑初125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曹某仅实施了境内购票、联络等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及曹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未及时供述是否构成自首。法院最终认定曹某的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结合本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我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对类似案件有重要参考价值。

真实案例简述

曹某经人介绍得知介绍人到缅甸从事网络博彩工作可获人头好处费后,先后引诱、介绍并安排6人通过偷渡方式进入缅甸境内诈骗窝点,曹某本人也一同偷渡入境后返回国内。案件由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

辩护人提出,曹某仅实施了购买境内票务、支付食宿费用、传递上家联系方式、指引汇合地点等帮助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更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从犯;同时曹某系经电话通知到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从刑辩办案视角看,本案辩护抓住了核心争议点,但最终因为案件事实不符合从犯和自首的认定条件,未被法院采纳。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实施了引诱、介绍、安排偷渡的全部环节,已经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曹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投案时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从犯。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0923刑初125号
案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14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黄松柏指出,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安排偷渡出入境才是组织行为,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本身就属于组织行为的范畴,这是办理此类案件常见的认识误区。

电话通知到案一定构成自首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如果主动到案后,否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且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线索的,不构成自首。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曹某电话通知到案后,最初仅供述自己偷越国境的事实,否认介绍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法院不认定其构成自首,符合一般认定规则。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到案后对行为性质辩解,但不影响自首认定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到案后的供述内容判断。

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从犯?

一般规则层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才是从犯。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独立的组织者,实施了引诱、介绍、安排等一系列组织行为,即便还有上游“上家”,也不必然被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曹某独立完成了引诱他人、收集身份信息、安排行程、联络上家等全部组织环节,因此法院不认定其为从犯,符合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实践中如果确实仅为组织者提供轻微帮助,未参与核心的引诱安排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利,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进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黄松柏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审查控方指控的组织行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引诱、策划、指挥行为,对于仅仅是明知他人偷渡而偶然介绍,没有获利也没有参与后续安排的,要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其次,对于自首认定的证据,要重点审查到案后的第一次供述笔录,是否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很多当事人到案后因为对法律认识不清,没有交代全部事实,就会错过认定自首的时机。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前就应当委托律师介入,帮当事人做好供述准备,避免错失自首认定机会。

事前风控方面,很多人出于帮朋友忙或者想赚点小钱,介绍他人出境务工,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尤其是介绍到境外园区务工,本身大概率涉及违法犯罪,一旦参与引诱安排,就会被追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刑事责任,因此不要轻易介绍他人出境到不明场所务工,更不要从中获利,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黄松柏提醒,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遇到相关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本文由黄松柏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松柏律师 证号 1510920121036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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