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给买方出具质保承诺函后,还能拒绝承担质保责任吗?

黄松柏律师
黄松柏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 四川遂康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法院认定厂家出具的质保承诺函已生效,厂家需要承担约定的质保责任。黄松柏结合(2025)川09民终765号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分析这类案件的裁判要点与实务注意事项。

核心争议解答

黄松柏结合(2025)川09民终76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厂家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为买方某某公司更换符合标准的动力电池组的责任。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厂家出具的承诺函构成债务加入,厂家应当承担更换动力电池的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本案中,B公司(买方)向C公司(销售方)采购A公司(生产厂家)生产的16辆纯电动城市客车,C公司与B公司合同约定三电(电机、电池、电控)质保期为8年;A公司与C公司合同约定三电质保为8年或30万公里先到为准。

整车2年质保期满后,A公司直接向B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三电质保8年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要求B公司向C公司退还质保金。B公司收到承诺函后,依约向C公司退还了质保金,但A公司一直未从C公司处获得该笔质保金。

后案涉川J2859**车辆在8年质保期内出现动力电池故障,此时车辆行驶里程已超过30万公里,A公司以承诺函未生效、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已超质保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更换责任。B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与C公司共同承担更换责任,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本案胜败来看,关键点就在于承诺函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B公司已经完成了承诺函约定的义务,所以A公司必须履行承诺。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承诺函约定以退还质保金为生效条件,厂家没拿到钱就不生效吗?

一般规则来说,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是否成就要看债权人是否已经完成了承诺函约定的义务。本案中,A公司的承诺函仅要求B公司向C公司退还质保金,并没有要求B公司直接将质保金支付给A公司,B公司已经按承诺函的要求完成了退还质保金的义务,因此承诺函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对A公司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如果承诺函对生效条件约定不明确,通常会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因此出具承诺函的一方一定要明确约定条件的具体内容,避免产生争议。

为什么本案承诺函不适用诉讼调解让步不采信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才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本案的承诺函是在本案诉讼发生之前,双方商事合作过程中出具的,不属于诉讼中为调解让步作出的认可,因此不适用该规则,A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这也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容易踩的坑。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黄松柏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核心证据的留存非常关键。这类案件中,承诺函原件、履行承诺函约定义务的凭证(如转账记录、往来函件)是案件胜败的关键。本案中B公司之所以胜诉,就是因为完整保留了承诺函和退还质保金的转账记录,足以证明承诺函已经生效。
事前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对于出具承诺函一方,应当明确约定生效条件的具体内容,比如如果要求买方直接将款项支付给自己,一定要在承诺函中写清楚,避免像本案A公司一样,条件成就后不得不承担责任;对于接受承诺函一方,一定要审核承诺函内容,确保条件清晰,同时留存好所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09民终76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9月8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本文由黄松柏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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