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项目后要求退费,没达到约定条件能退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黄松柏律师
黄松柏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 四川遂康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伙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

根据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若合同明确约定未达退费条件不予退费,法院会认可约定效力,本案由黄松柏参与代理。

开篇

很多创业者加盟项目后,因为各种原因想要提前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那如果合同明确说了没达到业绩条件不退费,还能拿到钱吗?我们来看黄松柏参与代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敖某与四川某某能源公司签订《信用油卡(线上)合伙人合作合同》,约定敖某加盟成为该公司油卡产品的线上合伙人,负责产品的分销推广,需缴纳品牌使用费、口令码运营费等共计100000元。合同明确约定,前述所有费用均为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仅在满足三个月考察期内每个月有效业绩达到300万,考察期结束后每月有效业绩均不低于800万(其中有连续三个月业绩不低于1200万)且无违规的情况下,合同期满才可申请退费。敖某缴款后,经营不久因自身原因不想继续合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100000元,并承担维权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共计3000元。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作合同解除后,未满足约定退费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要求退还全部加盟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该焦点是加盟类合作纠纷中常见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当事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亮点

本案原告的核心诉求之一是解除案涉合作合同,被告在庭审中已经同意解除,因此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关于退费的主张,因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退费的条件,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退费条件,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8)川0903民初3747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判决结果:

  1. 原告敖某与被告四川盛世泽宇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油卡(线上)合伙人合作合同》于2018年10月10日解除;
  2. 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敖某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相关条款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实务建议

黄松柏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签订加盟合作类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业绩要求、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对存在疑问的内容要提前咨询专业人士,避免签订后发生纠纷才发现条款对自己不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恪守契约精神。

常见疑问

1. 签了加盟合同还能解除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会确认合同解除。如果只有一方想解除,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比如对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可以解除。

2. 加盟合同写了“不予退费”就一定退不了吗?

一般来说,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中关于“不予退费”的约定是有效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是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根据对方的违约程度主张退还相应费用。

免责声明

「本文由黄松柏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松柏律师 证号 1510920121036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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